人權工作者倫理

寫這一篇短文,目的不是要批判,只是在這範疇工作也算挺長時間了,想作一些探討。想了很久要不要發表,但覺得還是想表明一些看法。 近月我針對好友心語被人權律師滕彪性騷擾的事,滕彪只單方面在沒有得到受害人同意的情況下,在與受害人原來說好發表道歉聲明兩天前發表一個以所謂「求愛未遂」作為藉口的「道歉聲明」,作為「辯護理由」,與原來心語理解滕彪會發表的聲明的內容完全不一樣,這是否可以接受?有些人馬上跑出來為他「辯護」,並來勢洶洶的要求受害人心語提出證據,恨不得要把受害人說成是「共諜」,把她抹黑,為的是要「證明」滕彪只不過是「求愛未遂」,心語作為受害人不得不被說成是「蕩婦」,她前男友毛向輝和她的的事就硬要被扯進去這宗性騷擾事件。有些和我一樣也是因為長年關注人權律師的朋友也私下來質問我為何不也聽滕彪的解釋,我實在覺得很莫名其妙。 這一切只令我感到非常恐怖,這和我們熟悉中共對待異己的手法有甚麼分別?先不談性騷擾和性侵受害者要有多大的勇氣才能站出來說話,更先不談要受害人再重新想起被侵犯的細節和面對各方質疑有多痛苦,我們只要切身體會受害人被各種無理抹黑和侮辱,就能想像加害者和受害人不對等的代價,更能想像有些人為了所謂的「大局」而硬要所有人都為作為著名人權律師的加害者各種包庇和說項。加害者不是沒有道歉,滕彪是以「求愛未遂」作為理由作出「道歉」,而且道歉內容並沒有得到受害人同意就先發表,受害人就只得接受這樣的「道歉」?更甚的是,還有其他受害人也透過其他人說明被滕彪性騷擾,只是因為受害人不便出來親自說明,所以就可以無視這些受害人的說明?這些受害人就得提出證據,並要告上法院才是公道?這就是人權工作者應該有的態度?這就是大家必要接受的「大局」?

Patrick Poon 潘嘉偉

Visiting Researcher, University of Tokyo |Board Member, Japan Hong Kong Democracy Alliance, IPAC.GLOBAL, The 29 Principles & Asian Lawyers Network